Regulation
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一條“保護江、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的規定,為統一全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指導思想、技術規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訂本標準。
1.2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目的是:控制城市和工農業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使排污單位明確保護水環境的責任;為達到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科學管理水質提供依據。
1.3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以GB3838-83為目標,結合地區特點,從合理利用和保護本地區水資源要求出發,根據當地水文、氣象等自然地理條件、水質現狀、水體稀釋自凈能力和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采用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確定各種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1.4本標準是國家環境基礎標準,適用于制訂排入江、河、湖、海、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
2技術規定
2.1地面水域按主要用途分為下列六類:
自然保護區:系指國家和各級政府規定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動植物重點保護的區域;
生活飲用水源區:系指城鎮生活飲用水集中式給水水源地和飲用水源保護區;
漁業用水區:系指魚類等水產資源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養殖場等水區;
游覽、娛樂用水區:系指風景游覽、游泳、沐浴、水上運動等水區;
工業用水區:系指工業用水的供水區。
農業用水區:系指農業灌溉用水的供水區。
2.2對各類水域的水質要求,應以GB-3838-83中相應的水質等級或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2.3在計算水源保護區允許負荷量時,對易降解的有機污染物質,要計算水體稀釋自凈能力;對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可溶性鹽類、懸浮固體等僅考慮水體稀釋作用;對工業廢熱水應考慮水體的熱平衡條件。
2.3.1對易降解有機污染物,通過計算BDO5和氧虧(或DO),估算水源保護區的允許負荷量:
氧虧:
式中C0、D0、O02──分別為上斷而起始時實測BOD5、氧虧和DO的濃度,MG/L;
Ct、Dt、Ot2──分別為下斷面t時的BOD5、氧虧和DO的濃度,MG/L
OS2──飽和溶解氧,MG/L;
K1──自凈(污染物降解)系數,L/D;
K2──復氧系數,L/D;
U──斷面平均流速,M/S;
X──上、下斷面間的距離,M;KM。
2.3.2對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可溶性鹽類、懸浮固體的計算:
2.3.2.1污染物在斷面上混合比較均勻的河流:
式中:C0、C──分別為上、下斷面污染物濃度,MG/L;
Ci──旁側流入污水的污染物濃度,MG/L
Q0,q──分別為上斷面和旁側流入污水的流量,M3/S。
2.3.2.2考慮分散作用的計算式:
式中:Ex──縱向分散系數,m2/S,KM2/D;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3.3對熱污染允許負荷量的計算,推薦一元熱污染計算方程:
如不考慮散熱作用,則:
式中:T0、T──分別為上、下斷面水溫與自然水溫之差,C;
K──散熱系數;
Cp──水的比熱;
H──平均水深;
P──水體密度;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3.4根據物質平衡原理,也可以對一個河段或一個水體,建立污染物沿水流方向的平衡方程式:
式中:Qi、Ci──分別為上游流入的水量(M3/S)和污染物濃度,MG/L;
Qi、Ci──分別為排污口或支流的水量(M3/S)和污染物濃度,MG/L;
Q2、C2──分別為流出河段的水量(M3/S)和污染物濃度MG/L;
K──污染物削減綜合系數。
當河中水流穩定時:
下游流出斷面污染物濃度為:
如果流出斷面污染物濃度為需要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則CS=C2。
其中K值的確定是演算的關鍵??筛鶕?、下斷面水質監測資料,以及排污口和支流加入的水流的水質監測資料和相應的水量資料,反推K值:
影響k值的主要因素是河流水量大小,河段劃分的長短和污染物的種類等。
河流允許排放量計算,是按劃分的水源保護區所規定的水質標準作為下斷面的控制濃度,并把設計水量代入水質數學模型。簡單的計算式為:
易降解物質:
難降解物:
式中:W-河流允許排放量,kg/d
Cn-水源保護區所規定的水質標準mg/l
Qp-90%保證率月平均最枯流量,m3/s
q-旁側污水來量,m3/s
C0-上斷面污染物濃度,mg/l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3.5 參數估算
2.3.5.1 自凈系數K1值的推求方法
(1)實測資料反推法:
式中:Δt-流經上、下斷面的時間,d;
C0,C-上、下斷面BOD5濃度,mg/l;
(2)圖解法:見2.4.2.2地區綜合求Kc圖解法。
2.3.5.2 復氧系數K2的計算公式:
(1)差分公式:
式中:ΔD-上、下斷面氧虧之差,mg/l;
C,D-上、下斷面BOD5和氧虧的平均值,mg/l;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經驗公式:
式中:Dm-分子擴散系數,cm2/s;
H-斷面平均水深,m;
u-斷面平均流速,m/s;
c,m,n-經驗系數。
2.3.5.3 縱向分散系數Ex的推求法:
式中:B-計算河段平均水面寬,m;
I-河床比降;
g-重力加速度,9.81m/s2;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3.6.1 有機污染物的計算公式
2.3.6.2 溶解氧的計算公式:
式中:W,W0-水源保護區中有機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量和溶解氧的最低需要量;
Δt-湖泊維持其設計水量的天數,可按30天計;
Cs-水源保護區起始時的實測濃度,mg/l;
V-水源保護區設計水量,m3;
Ds、Ls-水源保護區的DO飽和差和BOD5的標準;
q-水源保護區流出水量(m3/d),不計蒸發時根據水量平衡原理,應等于入湖(庫)廢水量和入湖地表徑流量之和;
k`,k1`,k2`-分別為自凈系數、耗氧系數和復氧系數。
2.3.6.3 難分解物質的允許排放量計算,采用稀釋倍數法:
式中符號意義同前。
其物理意義是當湖泊在設計水量期間,每日允許排放量等于每日地表徑流和入湖廢水均勻混合達到水質標準所允許增加的污染物的量(kg/d),這時廢水入湖后,其污染物濃度將既不會超過水環境質量標準,也不會產生積累。
2.3.6.4 自凈系數k值的推求方法:
(1)反推法:在完全混合的小湖和湖灣,可按污染物質平衡方程,從某一時段的實測資料中推求:
式中:PΔt,mΔt-分別為t時段內進入與流出湖泊的污染物數量;
W0,Wt-時段初和時段末湖泊中污染物數量。
(2)現場實驗法:如只考慮同化能力,也可在湖邊設置一組不同濃度的實驗器皿,觀察濃度的逐日變化,按下式計算:
式中:Δt-按日計算的實驗時段,d;
C0-起始的污染物濃度,mg/l;
C-經過t時間后,實驗器皿中污染物濃度,mg/l;
k`-物理、化學、生物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湖水自凈系數,l/d。
(3)經驗系數法:由于條件限制,無法按上述方法確定k值的湖泊,目前可暫國外實驗資料,取如下經驗數值:
物質性質 k’值, l/d
難氧化的化合物 0.01~0.05
一般可氧化的化合物 0.05~0.30
易氧化的化合物 大于0.30
2.4 重金屬、有毒化學品的排放,應從嚴制訂;含飄浮固體和液體、致病微生物等污染物的污水,在排入水源保護區時必須達到該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放射性物質的排放,應按現行的GBJ8-74《放射防護規定》中關于露天水源中發射物質限度濃度的規定執行。
2.4.1 計算大腸菌群數,可用自凈方程模擬,其方程是:
式中:Nc-下斷面的大腸菌群數;
Nco-上斷面初始的大腸菌群數;
Kc-大腸菌群死亡率;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4.2 參數Kc的估算
2.4.2.1 Kc的估算,也可用類似于耗氧系數的方程來求得,其計算式為:
式中:Δt-流經上、下斷面的時間,d;
其他符號意義同前。
2.4.2.2 Kc的地區綜合,用地區綜合圖解法的有關步驟來計算:
(1)在半對數紙上繪實測濃度與傳播時間的圖。
(2)分段定出一條適宜的直線,使其誤差達到最小。
(3)求其直線的斜率(即Kc值),其計算式為:
式中符號意義同前。
物質性質 k’值, l/d
難氧化的化合物 0.01~0.05
一般可氧化的化合物 0.05~0.30
易氧化的化合物 大于0.30
2.5水源保護區的設計水量應采用:
一般河流:近十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90%保證率最枯月平均流量。對其中生活飲用水源區,用95%保證率最枯月平均流量。對有水利工程控制的河流應用最小下泄流量(壩下保證流量)。
一般湖泊:近十年最低平均水位或90%保證率最低月平均水位相應的蓄水量。
一般水庫:死庫容的蓄水量。
大江大河和水面遼闊的湖庫:應按上述原則確定相應的沿岸水保護區的水量為設計水量。
流向不定的水網地區和潮汐河流:應按流速為零時低水位相應水域的水量,計算設計水量。
不能實施上述要求另定設計水量時,需經上級不管部門同意。
2.6 污染物排放量,應按正常排污時段內污水日平均排放量和排放濃度之乘積計算。
2.7城市徑流、農田徑流、礦區等非點源對地面水質的影響應妥為考慮。
3基本程序
3.1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程序
3.1.1 調查搜集資料,分析歸納,進行污染源和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確定地區需控制的污染物項目。
3.1.2 根據各地水質規劃和水質現狀,確定水域用途,按GB3838-83和有關規定,劃分水源保護區;并考慮相鄰地區和地下水的水質要求,確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
3.1.3 建立排污量和水質的定量關系,根據設計水量,計算水源保護區各種污染物的允許負荷量。
3.1.4 根據允許負荷量和實際排污量,計算允許排污總量。
3.1.5 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提出分配允許排污量諸方案;根據“治理費用最小,環境效益最大”等原則,優選排放方案,訂出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水利電力部主編。參加編制組的單位有水電部水文局、華東水利學院環境水利研究所、長江水源保護局、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研究所和北京師范大學環境科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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