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發文單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時間:2016年10月24日
【附】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主要畜禽禁養區的劃定
2 劃定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氣污染防治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6)《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7)《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8)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3 術語與定義
3.1 畜禽
包括豬、牛、雞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種動物由各地依據其規模養殖的環境影響確定。
3.2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以下簡稱養殖場)。
3.3 禁養區
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4 基本要求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5 劃定范圍
5.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已經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確定。
其中,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護區
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5.3 風景名勝區
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
其中,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5.4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邊界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5.5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6 工作流程
6.1 摸清底數
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農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等,識別和初步確定禁養區劃定范圍。
6.2 核定邊界
在初步確定劃定范圍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實地勘察,調查禁養區劃定相關基礎信息(包括有關地物信息,養殖場分布、養殖規模等),明確擬劃定禁養區范圍邊界拐點,形成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養區分布圖,以及禁養區劃定范圍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見
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正,必要的應當進行現場勘核,形成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
6.4 報批公布
各地環保部門、農牧部門將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報上一級地方環保部門、農牧部門進行技術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省級環保部門、農牧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禁養區劃定情況,并定期向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7 其他
7.1 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做調整;需要調整的,根據本指南開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養區劃定的、已形成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的,但劃定范圍與本指南要求不符的,應當根據本指南予以調整。
7.3 禁養區劃定工作已明確牽頭部門的,可按現有工作機制開展工作;需調整的,可依據本指南對現有工作機制予以調整。
7.4 禁養區劃定完成后,地方環保、農牧部門要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禁養區內確需關閉或搬遷的已有養殖場關閉或搬遷工作。
下一篇:《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