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標準
以保護人群健康促進生態良性循環為目標而規定的各類環境中有害物質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的允許濃度(或其它污染因素的允許水平)叫做環境質量標準。它是環境保護及有關部門進行環境管理和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環境質量標準分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種,按環境要素或污染因素分成大氣、水質、土壤、噪聲、放射性等類型。
①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由國家制訂的環境質量標準,它對環境質量提出了分級、分區和分期實現的目標值,是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目標的體現,適用于全國。
②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是地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結合當地的環境地理特點、氣象條件、經濟技術、工業布局、人口密度、政治文化要求等因素,進行全面規劃、綜合平衡,按照當地經濟技術可能,明確規定環境區域和質量等級,補充或增訂國家質量標準中不包含的其它污染項目和允許水平,作為本地區環境政策目標,實行環境質量標準的分級管理。同時,它又是計算地區環境容量,制訂地區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環境質量標準
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環境質量標準體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環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環境規劃、環境管理和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環境質量標準是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產業革命以后,英國工業發展造成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1912年,英國皇家污水處理委員會對河水的質量提出三項標準,即五日生化需氧量(見生化需氧量)不得超過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懸浮固體不得超過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為評價水體質量的指標。近幾十年來,一些國家先后頒布了各種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按環境要素分,有水質量標準、大氣質量標準、土壤質量標準和生物質量標準四類,每一類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對象分為各種質量標準。